执业医师考试—抗菌药物管理办法(二) 2018-06-05 10:08  累计播放 :2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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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西门少年,今天我分享的内容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第二部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一部分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机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入的抗菌药物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今天的第二个部分。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预警机制。当细菌耐药率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当细菌耐药率超过百分之四十时,应慎重经验用药;当细菌耐药率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当细菌耐药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时,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第三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的调查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频繁发生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第四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培训和考核的相关内容主要有以下: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今天的学习就到此结束了,下期我们将对这部法规内容进行讲解。希望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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