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018-09-05 10:58  累计播放 :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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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爱爱医论坛执业资格区超版:小葱伴伴。今天分享医疗法规中《执业医师法》重点内容的最后一课——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执医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是如果违反了前几章中提出的规定要求,会受到怎样处罚的依据。执医法上一共列出了七条法律责任,从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讲的是儿子(即医师)不正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由发证的父亲家(即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对造成这个错误的父亲(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行政处分。注意在法律责任这里对医师执业证的处理用词是吊销,而不是注销。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我们已在上回分享过。第三十七条,讲的是儿子(即医师)违反本法的十二种行为,轻则父亲家(即给你发执业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重则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十二个行为可以理解概括为,4个3,三个严重后果,三个未经同意,三个红包心理,三个作死行为。3个严重后果分别是: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个未经同意分别是:1、未经(自己)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2、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3、使用未经(官方)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3个红包心理分别是:1、直接红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间接红包: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3、刑事红包: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3个作死:1、造假作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2、责任作死: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3、不服从大局作死: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记住这4个三,选择题不会错噢。第三十八条,其实是把医疗事故单列出来重点突出,因为医疗事故中往往会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法律法规,要按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置,第三十九条讲的是医师擅自开医疗机构或没有医师证行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无证行医两种情况,一种是医师有资格证或在别处注册的执业医师证,在没有证的地方如家里开展治疗,一种是都不是医师却做诊疗活动给他人看病,都会处以没收违法所以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医师注册过有执业证的也要吊销执业证,如果因这非法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讲的是医闹的行为如阻碍医师依法执业、欧打医师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这一条其实也是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的基本,是所有正当职业公民应有的保证。第四十一条,在注销那节分享课上已讲过,是保证医疗机构能主动申请注销掉那些符合注销条件的执业证的。第四十二条是对父亲家和儿子家负责人员,如果有玩忽职守的,可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突出这条国家行政许可等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今天的学习就到此结束了,下期我们将对其他法规进行讲解。希望继续关注。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个严重后果)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个严重后果)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三个作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三个未经同意)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三个作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三个未经同意)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三个红包心理)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个未经同意)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个严重后果)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个红包心理)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个作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个红包心理)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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